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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
  • 顏亘,谷家騏
    顏亘,谷家騏 2019/11/27 08:40

    每次都說大便味。

  • 東京大學賴繹亘
    東京大學賴繹亘 2021/12/12 12:36

    https://www.phys.s.u-tokyo.ac.jp/en/

  • 東京大學戲劇社(裴家騏)
    東京大學戲劇社(裴家騏) 2022/01/07 15:09

    木子小姐
    @bokushi_0801
    我臺大休學跑去拍A片
    心情
    2021年12月22日 19:02
    剛剛的文被檢舉照片色情裸露所以刪掉照片重發。
    我不會生小孩讓他遺傳我這個破爛基因、我跟我媽那個爛人已經斷絕聯絡、我爸此生唯一願望只希望我再活幾年就好。
    以上給那些質疑我怎麼養小孩和父母會怎麼想的人。
    然後關於我的人生,點進卡稱有一篇很詳細紀錄我人生的文章。

    ——————

    想發這篇文很久了,但由於各種因素(怕被罵、怕被
    各種粉絲覺得人設崩毀之類的)拖到現在才發。
    相信我,我鼓起一百萬分的勇氣才敢把這些文字發到Dcard上,也盡力做好心理建設了,希望留言區不會太慘烈。

    我從高中的時候就有一個夢想,那就是拍裸照。因為我覺得褪光衣服的肉體,是一個人最真實且脆弱的部分,或者說,與這個人的靈魂最接近的距離。
    就這樣,高中畢業搬來臺北後,我找了會攝影的朋友幫我拍了一組裸照。

    (照片已被檢舉掉 放一張背面的)

    當下說真的非常開心。第一次在朋友前一絲不掛,第一次用相機留下我靈魂的原貌。

    後來有臺大的朋友要拍微電影,找我當女主角,我馬上就答應了。這是我第一次演戲,而我一瞬間就愛上了那種感覺。也許是因為我這一輩子都在演戲,演一個愛讀書的乖乖牌,演一個社會定義的正常人,演一個不是自己的人。而當我真正在演戲時,我很清楚那就是戲,不用在現實與虛幻中徘徊,不用經歷數不清的夜晚中的自我掙扎,對我而言,那是解脫。

    「開拍action three two one!」

    雖然很累,但是很值得。那位朋友原本唸大外文系,因為這部作品有幸面試上了北藝大電影系。看到她去了真正屬於她的地方,她很快樂,我也替她感到很欣慰。

    那時拍的微電影。電影主題是未視感,即既視感的反義。

    後來我當了裸模,被數不清的人畫著、拍我的裸體。從來不感到害羞,所有知覺只剩放鬆和享受。生而為人,出生及死亡皆為肉體之生死,那裸體又有什麼羞恥之處?對我而言,衣服是資本主義衍生出的產物,不管穿得多華美、多招搖,你回到家後,終究需要褪去一切,在裸體之時將自己的靈魂洗淨。

    渾渾噩噩的過日子,讀著根本不感興趣的書,兩三天發一次病,勉強爬起床去學校上課,渾日在生死邊緣徘徊,這就是我的人生。

    一段時間之後的某天,碰巧接觸到成人產業,想著反正我就要死了,去體驗看看也沒差,陰錯陽差之下就一腳跨入了這個領域。

    工作了幾回後,我發現這就只是演戲罷了。差別只在於要脫衣服,要有性行為,這一切都只是滿足人類生理慾望的戲碼。

    然後這個工作剛好又很適合我,因為一個月只需要工作幾天,而我一個月大概半個月都在發病,連下床都有困難,我沒辦法擁有穩定的工作,我沒辦法活得像是一個正常人,我很抱歉。

    攝影現場其實認真來說很搞笑,會有一堆你不認識的人瘋狂盯著你和男演員,會有動作指導老師教你怎麼自然的淫叫,會有攝影助理遞給你用煉乳做的假精液,會有攝影機瘋狂往你臉上拍,殺青後會馬上站起來跟對戲的演員很有禮貌的說今天辛苦了,當然也有很多台詞要背(有一次我甚至得唱整首歌)。可能會有人想問說爽嗎,其實當下你只會希望導演不要喊NG,因為你已經口乾舌燥累得跟狗一樣還要瘋狂hold住臉上的表情,所以基本上生理是沒有任何感覺的。

    然後安全的問題,男演員和女演員都需要事前去做各種類的性病檢測,現場也都會戴套(至少我不能接受無套),所以我覺得還好。

    對我來說這完完全全就只是工作,有需求才會有市場,而性需求每個人都會有。我也會看A片,我也會自慰,性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事情,這也是我想發整篇文章的初衷。

    我不想隱瞞任何事,我想活得光明正大,我想隨心所欲的做任何事,因為我已經活在牢籠裡太久太久了,我也可能隨時會死掉,所以在死前這些日子就讓我放縱的過我想過的生活吧。

    不過我當成人片女演員,並不代表我很隨便。對我來說那完全是工作,就只是一齣戲。而現實生活不是工作,我只是一個有病、會定期回診和諮商的人,所以我希望不要在ig接到莫名其妙的約砲訊息。
    關心我的肉體不如來我喪禮。

    可能會有人說從事這個職業未來怎麼找男友,其實我很free,他能接受我的價值觀那很好,不能接受就掰掰,反正我也沒有很缺男友,我連我明天會不會活著都不知道哈哈哈。

    看完這篇文章可能會有人對我失望,可能會有人覺得很毀三觀,但我本來就不是什麼道德倫理小天使,至少我每次演完戲的當下都是累但快樂的,這樣就夠了。
    畢竟快樂對於一個重度憂鬱症患者比名利、金錢還可貴好多好多。

    其實身邊大部分朋友都不知道這件事,更何況是Dcard上的粉絲。我能接受你們對我改觀、失望、討厭我,但留言區的謾罵留言我都不會回覆。

    這就是我,很抱我沒有那麼純粹,我想過自己想過的日子,而不是臺大乖乖唸畢業然後跑去當公務員。
    因為我很清楚過那樣的日子我並不會比較快樂。

    最後,你看到的這篇文章,真的是鼓起我所有的勇氣才發出來的,我已經設想好所有的可能性,但我還是想當個坦蕩蕩的人。

    最近的生活並不是那麼好,前幾天又發病,養的老鼠死了,我也好想就這樣一了百了。

    休學
    憂鬱症
    工作
    壓力
    心事

  • 雄中顏亘。北一女谷家騏。
    雄中顏亘。北一女谷家騏。 2022/08/05 12:3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三九九號
    自 訴 人 楊克敏 男 四.
    代 理 人 黃文玲律師
    王歧正律師
    廖婉君律師
    被 告 林泰興 男 四.
    楊秀芳
    楊錦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楊鴻基律師
    邵瓊慧律師
    李文娟律師
    張修誠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楊秀芳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
    五份,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重製之「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參仟柒佰壹拾貳份均沒收。
    林泰興、楊錦桃均無罪。
    事 實
    一、楊秀芳○○○市○○街○段五號五樓「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登記名稱
    :誼儒文理短期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趙麗玉),
    該補習班以向學生收取費用,而教授高中二、三年級之物理、化學及
    生物課程為經營項目,詎楊秀芳為招攬學生,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
    十四日,在「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內,將楊克敏(筆名楊明)所創
    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
    題目詳解等著作,影印後重新編排,並打字貼上「殷非凡英文家教班
    高一化學月考前整理」、「陳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
    班」、「本班連續四年蟬連全國化學榜首」、「陳建宏化學家教班」
    、○○○市○○街○段五號五樓( 02)23882167 、23753878」等文
    字,製作「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四頁(計二張,詳
    如附件二所示)後,影印三千八百份,而以重製之方式侵害楊克敏之
    著作財產權;旋於翌日上午十時許,將該等重製完成之「殷非凡家教
    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送○○○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使用,而以
    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楊克敏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楊克敏提起自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楊秀芳固供述其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實際負責人,為
    替該家教班宣傳,影印製作上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
    三千八百份後,送往「殷非凡英文家教班」,贈送予不特定之學生取
    閱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當時學校正要
    舉行期末段考,有一個在「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的學生打電話過來問
    我們有沒有高一基礎理化科目關於「水」單元的講義,我就去蒐集,
    在輔導老師抽屜那邊找到這份資料,就在上面加上我們補習班的抬頭
    ,拿去「殷非凡家教班」給學生,讓他們有需要的自己拿,我不知道
    是楊克敏的著作云云。經查:
    (一)如附件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均係自訴人楊克敏所編
    寫之語文著作一節,業據自訴人提出「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
    上)」一本附卷可稽,堪信為真;衡以該等重點整理在於介紹
    與「水」有關之化學知識,其區分「自然水處理法」及「水污
    染和檢驗」二單元,以文字、符號逐一介紹「水的淨化」、「
    硬水的軟化」、「水的純化」及「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
    量」、「清潔劑在水中造成的污染」、「廢熱的污染」、「無
    機化學品的污染」等內容,無論自知識之整理、編排,或文字
    之使用觀之,均可知係經過作者相當程度之精神作用,始可創
    作之作品,該等題目詳解則利用化學式及文字說明,詳細解說
    各該題目之解答由來,其精神作用顯然亦達相當之程度,而足
    以表現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是上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自
    屬自訴人所創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無訛。
    (二)被告楊秀芳所製作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除
    自行變更部分重點整理之項目符號及題目詳解之題號之外,其
    餘全部內容均與「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
    一所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之內容相同,甚至字型、字體大
    小、文字間隔、行距、選用符號等,均一模一樣,明顯係自「
    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剪貼編排,更改部分項目符
    號及題號後,製作所得之講義等情,有「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
    (上)」一本及「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一份附卷
    可稽;是「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係重製自
    訴人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
    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語文著作之重製物之事實,應堪認
    定。
    (三)被告楊秀芳重製「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進
    而贈閱不特定學生之目的,在於替其本身經營之「陳建宏化學
    家教班」宣傳一節,業據其供述在卷,核與該講義上印有「陳
    建宏老師編」、「史上成績最優的化學班」、「本班連續四年
    蟬連全國化學榜首」等宣傳文字,及「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
    地址、電話○○○市○○街○段五號五樓(02)23882167、23
    753878」之情形相符,是其使用自訴人著作之目的,顯然係為
    商業之目的甚明;參諸自訴人所創作前開著作之性質係供補習
    班教學營利使用,「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
    全部內容均係重製於自訴人上開著作,且重製範圍占「楊明化
    學高三總複習(上)」同一單元內容之比例亦屬非低,顯然足
    以對於「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之潛在市場產生影
    響等情,被告楊秀芳之重製行為非屬合理使用,其係以重製之
    方法侵害自訴人之著作財產權之事實,自亦堪認定。
    (四)至被告楊秀芳雖辯稱係自「陳建宏化學家教班」輔導老師之抽
    屜找到上開講義,其僅加上抬頭而已,不知係自訴人之著作云
    云,證人即「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教師范正忠,亦配合證稱
    該份講義係某位學生持以請求講解後,其順手留下,放置於抽
    屜內云云。惟查證人范正忠於九十年間即離職服役當兵一節,
    業據其證述在卷,則被告楊秀芳豈有於證人范正忠離職一年多
    後,仍得於抽屜內取得范正忠隨手放置之物品之理?證人范正
    忠僅係為學生解答問題,何有離職一年多之後,仍得確認此份
    講義即係其自學生所取得之講義之可能?證人范正忠替學生解
    答問題後,何以不將講義返還學生,反而放置自己之抽屜?此
    份講義之內容,為何恰巧與被告楊秀芳所需要之進度相同?被
    告楊秀芳又豈有不擔心講義之內容失當或解答謬誤,破壞「陳
    建宏化學家教班」之名譽,而隨意自抽屜取得一份來路不明之
    講義,即大量製造三千八百份,提供「殷非凡英文家教班」學
    生作為宣傳之可能?參以證人范正忠於九十二年五月間退伍後
    ,目前已返回「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任職之事實,亦據其證述
    明確,其自甚有迴護被告楊秀芳之動機無訛,是被告楊秀芳及
    證人范正忠該等與常理明顯不符,且動機可議之陳述,自分係
    卸責及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此外,被告楊秀芳上開犯行,並
    據證人即「殷非凡英文家教班」班主任詹智昇證述綦詳,且有
    楊秀芳出具之聲明書影本一紙在卷足稽,本件事證自臻明確,
    被告楊秀芳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楊秀芳犯罪後,著作權法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修正公布,
    被告楊秀芳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
    份數超過五份之行為,原由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規定所規範,新法改由第九十一條第二
    項「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
    過五份」之規定加以處罰,比較舊法與新法之刑度,以新法較有利於
    行為人,爰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修正後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處斷。被告楊秀芳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
    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散布份數超過五份之低度犯行,為其非意圖
    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之高
    度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楊秀芳重製自訴人楊克敏著作
    物之份數雖高達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然其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下午
    五時許接獲證人詹智昇有關自訴人主張上開講義侵害其著作權之通知
    後,旋於同日傍晚取回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等情,業據證人詹智昇
    證述明確,並有收據影本一張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損害尚非嚴重
    ,又其犯罪之動機在於利用自訴人之著作製作講義,達其宣傳「陳建
    宏化學家教班」之目的,而非銷售自訴人著作之重製物直接牟利,犯
    罪之動機、目的尚非惡劣,惟犯罪後迄未與自訴人達成和解,並勾串
    證人為不實之陳述,企圖逃避刑事責任,犯罪後態度不佳,及其犯罪
    之手段、品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楊秀芳重製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
    前整理」講義三千七百一十二份,係其犯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第二項之罪,因犯罪所得之所有物,爰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贈送予不特定學生之「殷非凡家教班高一
    化學考前整理」講義八十八份,已非屬其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
    諭知。
    三、自訴意旨另以:被告林泰興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之負責人,將自
    訴人楊克敏所創作「楊明化學高三總複習(上)」一書中如附件一所
    示之重點整理及題目詳解等著作內容,自行影印後重新編排,由擔任
    「陳建宏化學家教班」會計之被告楊錦桃(被告林泰興之配偶、被告
    楊秀芳之胞姊)大量委外印製成「殷非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
    講義(二紙四頁),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由被告楊秀芳送○○○
    市○○○路三十號四樓「殷非凡英文家教班」,放置於教室門口,贈
    一條第一項之罪嫌(自訴狀內另爰引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
    條第一款、第三款,核與自訴之犯罪事實明顯無涉,本院不受自訴人
    所引用法條之拘束,爰不就此另行論述犯罪不成立之理由,合先敘明
    )。訊據被告林泰興、楊錦桃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被
    告林泰興辯稱:我不是「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的負責人,除了教授化
    學課之外,只負責延聘老師、教學研討、訓育工作,不負責編輯講義
    ,且這件事情發生時我不在臺北,並不知道楊秀芳影印、散發「殷非
    凡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事;被告楊錦桃則辯稱:我不是
    「陳建宏化學家教班」的會計,大部分的時間都在家裡帶小孩,工讀
    生請假,才會去「陳建宏化學家教班」幫忙,做些點名之類的事情,
    這件事我事前完全不知道,發生事情之後,楊秀芳才告訴我等語。
    四、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
    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
    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
    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
    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臺
    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
    自訴人楊克敏指稱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分別係「陳建宏化學家教班」
    之負責人及會計等情,完全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為佐,已難遽信為真
    。次查,自訴人指訴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分別有影印、編排及大量複
    製「殷非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行為,並無任何證
    據足資佐證,亦難信為真實。參諸被告楊秀芳上開重製、散布「殷非
    凡英文家教班高一化學考前整理」講義之行為,被告林泰興、楊錦桃
    並不知情一節,業據被告楊秀芳供述明確,核與卷附聲明書及收據均
    由被告楊秀芳具名,而無被告林泰興、楊錦桃姓名,及證人詹智昇所
    結證本件均係被告楊秀芳與之接洽、連繫之情形相符,是於別無其他
    證據之情形下,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憑空認定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
    亦參與被告楊秀芳上開以重製及移轉所有權散布之方式侵害自訴人著
    作財產權之犯罪。本件不能證明被告林泰興及楊錦桃犯罪,依法應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八條
    前段,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

    法 官 楊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廖純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伍
    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
    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顏亘,谷家騏
    顏亘,谷家騏 2023/02/13 00:31

    曾秉濤:幼稚園兒童小一不要欺騙欺負明星高中明星大學的學生.

  • 木子小姐
    木子小姐 2023/02/19 18: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親字第37號
    原告 蔡福源
    法定代理人 楊曉芹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被告 蔡明銓
    涂景翔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蔡明銓間之父子關係不存在。
    被告涂景翔應認領原告為其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被告蔡明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22日本院
    審理期間,言詞變更原起訴之聲明第二項「確認原告蔡福源與被告涂
    景翔之父子關係存在」為「涂景翔應認領原告」,固經被告涂景翔之
    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不同意原告所為前揭訴之變更,然訴之變更部分
    與起訴部分係具有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關係,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變更,為有理由,均合先
    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蔡福源之母楊曉芹與被告蔡明銓(原名 蔡志成
    )於民國(下同)78年間相識,被告蔡明銓照顧原告之母楊曉芹之生
    活,使楊曉芹得以準備插班大學考試,之後楊曉芹又認識被告涂景翔
    並與涂景翔約會數次後懷下原告,因涂景翔當時表示要出國而兩人未
    再有往來,但楊曉芹為保全懷孕中之胎兒而與蔡明銓於79年5月15日
    結婚,再於79年10月29日產下原告蔡福源,並經登記為蔡明銓之子,
    因蔡明銓係不孕,上情為其所容忍,但楊曉芹與蔡明銓於婚姻關係存
    續中常為離婚及小孩報戶口之事而爭吵不斷,無法共同生活而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80年度家訴字第6號判決准予離婚確定(80年3月25日
    ),因蔡明銓未曾撫育養護蔡福源,且為聯繫真實血統而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蔡明銓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被告涂景翔則以:涂景翔於進行親子鑑定前曾帶原告回家住了幾天,
    但僅係被告家人認為原告可能是被告的小孩,並非被告基於生父撫育
    的意思,否則就不用去驗DNA了,且因為涂景翔與原告相處不來,所
    以雙方於DNA鑑定後均未到醫院看鑑定報告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經查:
    (一)被告蔡明銓部分
    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民法第1063條固有明
    文。惟此種推定僅屬法律上之一種擬制,非不得以反證推翻之,即使
    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除斥期間已過,若有確切證據得證明子女非上開
    法條推定之父所生之子女(如血緣鑑定報告),仍應得提起確認子女
    關係不存在之訴。又提起確認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以有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為要件,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
    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
    及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前揭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僅限於夫妻之一
    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
    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就限制子女不得
    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部分,已解釋與憲法保障人格權及訴訟權之意
    旨不符,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3473號及75年臺上字第2071號判例與此
    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而夫妻父母子女所建構之家庭倫理關係
    ,為社會人倫秩序之基礎,並為扶養、監護、財產繼承法律關係之準
    據,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倘與真實血緣關係相違背,不僅有礙子女
    之人格發展,且影響以親子關係為基礎所生之扶養、監護、財產繼承
    之法律關係,就現階段之兩性關係及社會價值,衡量確定真實血緣關
    係所可能涉入父母婚姻關係之隱私領域,暴露生母受胎事實之侵害,
    較之表見親子關係所造成血緣關係混淆及扶養、監護、財產繼承之侵
    害為小,自應准許就此受有權利義務利害關係,而於法律地位處於不
    安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得依該確定判決,除去該
    不安之狀態(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
    本件原告蔡福源戶籍登記之生父係被告蔡明銓,此有原告提出之其與
    被告蔡明銓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及第26頁),且民
    法第1063條並未規定子女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參諸前揭說明,原告
    蔡福源自得對被告蔡明銓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高雄
    榮總醫院)95年10月5日高總管字第0950011349號函附該院過敏免疫
    風濕科親子鑑定報告書(見本院卷第70頁至第71頁)記載:「1.根據
    以上血型及16組基因位點的分析結果無法排除蔡福源與涂景翔之親子
    關係。2.累積親子關係指數(CPI)=12676.72;親子關係機率(PP)
    =99.99211215%」等詞,本院參酌上開親子鑑定結果,認原告主張其
    並非被告蔡明銓所生之子,堪信為真正。原告既非其生母楊曉芹受胎
    自蔡明銓所生之子,則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蔡明銓之父子關係不
    存在,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二)被告涂景翔部分
    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
    為認領。」此為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明定。其中所稱之「撫育」,
    固不限於教養,亦不問生父曾否與生母同居,但須生父有以該子女為
    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撫育始可。是被告主張原告曾與被告涂景翔同住
    幾天,期間均由被告涂景翔支付原告開銷之情,固為原告所不爭執,
    參照前揭說明,仍須以被告涂景翔有以原告為自己子女之意思為撫育
    始可,然被告就此抗辯被告於前揭期間並非以生父撫育自己子女之意
    思負擔原告生活開銷,並舉兩造嗣後仍進行親子鑑定為證,本院審酌
    原告就此並未主張業經被告涂景翔撫育而視為認領,且被告所稱亦符
    合常情,是認被告並無撫育原告之事實。
    次按「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
    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民法第1062條
    第1項定有明文。其中「所謂同居,以男女雙宿同眠為已足,無須同
    住一處」,最高法院47年臺上字第180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依據前
    揭高雄榮總醫院親子鑑定報告之記錄顯示無法排除蔡福源與涂景翔之
    親子關係,親子關係機率為99.99211215%,則原告蔡福源應係其生
    母楊曉芹受胎自涂景翔所生,堪認原告蔡福源之生母楊曉芹與被告涂
    景翔確有雙宿同眠之事實,參諸前揭規定,原告受胎期間既有被告涂
    景翔與原告生母楊曉芹同居之事實,原告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
    ,請求被告認領原告為其婚生子,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至於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並請求本院依職權酌定權利義務
    之行使負擔等詞,其性質係屬促使本院職權發動,然本院審酌原告蔡
    福源與被告涂景翔之關係尚待磨合,且原告亦曾嘗試與被告涂景翔共
    同生活一段時間,且是認原告生母與被告涂景翔就原告蔡福源權利義
    務之行使負擔宜先由雙方協議,倘協議不成再聲請本院酌定為適當。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定之。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 楊智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 李憶如

  • 殺人未遂的家齊女中塗月馨
    殺人未遂的家齊女中塗月馨 2023/03/23 12:58

    殺人未遂的家齊女中塗月馨

  • 顏亘,谷家騏
    顏亘,谷家騏 2023/05/10 11:36

    阿難。彼善男子,修三摩提想陰盡者。是人平常夢想銷滅,寤寐恒一。覺明虛靜,猶如晴空。無復麤重前塵影事。觀諸世間大地山河,如鏡鑑明,來無所黏,過無蹤跡。虛受照應,了罔陳習,唯一精真。生滅根元,從此披露。見諸十方十二眾生,畢殫其類。雖未通其各命由緒。見同生基。猶如野馬熠熠清擾。為浮根塵究竟樞穴。此則名為行陰區宇。若此清擾熠熠元性。性入元澄,一澄元習。如波瀾滅,化為澄水,名行陰盡。是人則能超眾生濁。觀其所由,幽隱妄想以為其本。

     

    阿難當知。是得正知奢摩他中諸善男子,凝明正心,十類天魔不得其便。方得精研窮生類本。於本類中生元露者,觀彼幽清圓擾動元。於圓元中起計度者,是人墜入二無因論。一者、是人見本無因。何以故?是人既得生機全破。乘於眼根八百功德,見八萬劫所有眾生,業流灣環,死此生彼。祇見眾生輪迴其處。八萬劫外,冥無所觀。便作是解,此等世間十方眾生,八萬劫來,無因自有。由此計度,亡正遍知,墮落外道,惑菩提性。二者、是人見末無因。何以故?是人於生既見其根。知人生人。悟鳥生鳥。烏從來黑。鵠從來白。人天本豎。畜生本橫。白非洗成。黑非染造。從八萬劫無復改移。今盡此形,亦復如是。而我本來不見菩提。云何更有成菩提事。當知今日一切物象,皆本無因。由此計度,亡正遍知,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一外道,立無因論。

     

    阿難。是三摩中諸善男子,凝明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圓常中起計度者,是人墜入四遍常論。一者、是人窮心境性,二處無因。修習能知二萬劫中,十方眾生,所有生滅,咸皆循環,不曾散失,計以為常。二者、是人窮四大元,四性常住。修習能知四萬劫中,十方眾生,所有生滅,咸皆體恒,不曾散失,計以為常。三者、是人窮盡六根末那執受,心意識中本元由處,性常恒故。修習能知八萬劫中,一切眾生,循環不失,本來常住。窮不失性,計以為常。四者、是人既盡想元,生理更無流止運轉,生滅想心,今已永滅。理中自然成不生滅。因心所度,計以為常。由此計常,亡正遍知,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二外道,立圓常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自他中起計度者,是人墜入四顛倒見,一分無常,一分常論。一者、是人觀妙明心遍十方界,湛然以為究竟神我。從是則計我遍十方,凝明不動。一切眾生,於我心中自生自死。則我心性名之為常。彼生滅者,真無常性。二者、是人不觀其心,遍觀十方恒沙國土。見劫壞處,名為究竟無常種性。劫不壞處,名究竟常。三者、是人別觀我心,精細微密,猶如微塵。流轉十方,性無移改。能令此身即生即滅。其不壞性,名我性常。一切死生從我流出名無常性。四者、是人知想陰盡,見行陰流。行陰常流,計為常性。色受想等,今已滅盡,名為無常。由此計度一分無常一分常故,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三外道,一分常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分位中生計度者,是人墜入四有邊論。一者、是人心計生元,流用不息。計過未者,名為有邊。計相續心,名為無邊。二者、是人觀八萬劫,則見眾生。八萬劫前,寂無聞見。無聞見處,名為無邊。有眾生處,名為有邊。三者、是人計我遍知,得無邊性。彼一切人現我知中。我曾不知彼之知性。名彼不得無邊之心。但有邊性。四者、是人窮行陰空。以其所見心路籌度一切眾生一身之中,計其咸皆半生半滅。明其世界一切所有,一半有邊,一半無邊。由此計度有邊無邊,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四外道,立有邊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知見中生計度者,是人墜入四種顛倒,不死矯亂,遍計虛論。一者、是人觀變化元。見遷流處,名之為變。見相續處,名之為恒。見所見處,名之為生。不見見處,名之為滅。相續之因,性不斷處,名之為增。正相續中,中所離處,名之為減。各各生處,名之為有。互互亡處,名之為無。以理都觀,用心別見。有求法人,來問其義。答言:我今亦生亦滅。亦有亦無。亦增亦減。於一切時皆亂其語。令彼前人遺失章句。二者、是人諦觀其心,互互無處,因無得證。有人來問,唯答一字,但言其無。除無之餘,無所言說。三者、是人諦觀其心,各各有處,因有得證。有人來問,唯答一字,但言其是。除是之餘,無所言說。四者、是人有無俱見,其境枝故,其心亦亂。有人來問,答言:亦有即是亦無,亦無之中,不是亦有,一切矯亂,無容窮詰。由此計度矯亂虛無,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五外道。四顛倒性,不死矯亂,遍計虛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無盡流生計度者,是人墜入死後有相發心顛倒。或自固身,云色是我。或見我圓,含遍國土,云我有色。或彼前緣隨我迴復,云色屬我。或復我依行中相續,云我在色。皆計度言死後有相。如是循環,有十六相。從此或計畢竟煩惱,畢竟菩提,兩性並驅,各不相觸。由此計度死後有故,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六外道,立五陰中死後有相,心顛倒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先除滅色受想中,生計度者,是人墜入死後無相,發心顛倒。見其色滅,形無所因。觀其想滅,心無所繫。知其受滅,無復連綴。陰性銷散,縱有生理,而無受想,與草木同。此質現前猶不可得。死後云何更有諸相。因之勘校死後相無。如是循環,有八無相。從此或計涅槃因果,一切皆空。徒有名字,究竟斷滅。由此計度死後無故,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七外道,立五陰中死後無相,心顛倒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行存中,兼受想滅,雙計有無,自體相破,是人墜入死後俱非,起顛倒論。色受想中,見有非有。行遷流內,觀無不無。如是循環,窮盡陰界,八俱非相。隨得一緣,皆言死後有相無相。又計諸行性遷訛故,心發通悟。有無俱非,虛實失措。由此計度死後俱非,後際昏瞢無可道故,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八外道,立五陰中死後俱非,心顛倒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後後無生計度者,是人墜入七斷滅論。或計身滅。或欲盡滅。或苦盡滅。或極樂滅。或極捨滅。如是循環,窮盡七際,現前銷滅,滅已無復。由此計度死後斷滅,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九外道,立五陰中死後斷滅,心顛倒論。

     

    又三摩中諸善男子,堅凝正心,魔不得便,窮生類本,觀彼幽清常擾動元。於後後有生計度者,是人墜入五涅槃論。或以欲界為正轉依,觀見圓明生愛慕故。或以初禪,性無憂故。或以二禪,心無苦故,或以三禪,極悅隨故。或以四禪,苦樂二亡,不受輪迴生滅性故。迷有漏天,作無為解。五處安隱為勝淨依。如是循環,五處究竟。由此計度五現涅槃,墮落外道,惑菩提性。是則名為第十外道,立五陰中五現涅槃,心顛倒論。

     

    阿難。如是十種禪那狂解,皆是行陰用心交互,故現斯悟。眾生頑迷,不自忖量。逢此現前,以迷為解,自言登聖。大妄語成,墮無間獄。汝等必須將如來語,於我滅後,傳示末法。遍令眾生覺了斯義。無令心魔自起深孽。保持覆護,銷息邪見。教其身心,開覺真義。於無上道不遭枝歧。勿令心祈得少為足。作大覺王清淨標指。

     

    阿難。彼善男子修三摩提行陰盡者。諸世間性,幽清擾動同分生機,絛然隳裂沈細綱紐。補特伽羅,酬業深脈,感應懸絕。於涅槃天將大明悟。如雞後鳴,瞻顧東方,已有精色。六根虛靜,無復馳逸。內外湛明,入無所入。深達十方十二種類,受命元由。觀由執元,諸類不召。於十方界,已獲其同。精色不沈發現幽秘。此則名為識陰區宇。若於群召,已獲同中銷磨六門,合開成就。見聞通鄰,互用清淨。十方世界及與身心,如吠琉璃,內外明徹,名識陰盡。是人則能超越命濁。觀其所由,罔象虛無,顛倒妄想,以為其本。

     

    阿難當知。是善男子窮諸行空,於識還元,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能令己身根隔合開,亦與十方諸類通覺,覺知通曶,能入圓元。若於所歸,立真常因,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因所因執。娑毗迦羅所歸冥諦,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一立所得心,成所歸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外道種。阿難。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所歸覽為自體,盡虛空界十二類內所有眾生,皆我身中一類流出,生勝解者,是人則墮能非能執。摩醯首羅,現無邊身,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二立能為心,成能事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大慢天我遍圓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所歸有所歸依,自疑身心從彼流出。十方虛空,咸其生起。即於都起所宣流地,作真常身無生滅解。在生滅中,早計常住。既惑不生,亦迷生滅。安住沈迷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常非常執。計自在天,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三立因依心,成妄計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倒圓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所知,知遍圓故,因知立解。十方草木皆稱有情,與人無異。草木為人,人死還成十方草樹。無擇遍知,生勝解者,是人則墮知無知執。婆吒霰尼,執一切覺,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四計圓知心,成虛謬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倒知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圓融根互用中,已得隨順。便於圓化一切發生,求火光明,樂水清淨,愛風周流,觀塵成就,各各崇事。以此群塵,發作本因,立常住解。是人則墮生無生執。諸迦葉波并婆羅門,勤心役身,事火崇水,求出生死,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五計著崇事,迷心從物,立妄求因,求妄冀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顛化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圓明,計明中虛,非滅群化,以永滅依,為所歸依生勝解者,是人則墮歸無歸執。無想天中諸舜若多,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六圓虛無心,成空亡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斷滅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圓常,固身常住。同於精圓,長不傾逝,生勝解者,是人則墮貪非貪執。諸阿斯陀求長命者,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七執著命元,立固妄因,趣長勞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妄延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觀命互通,卻留塵勞,恐其銷盡。便於此際坐蓮華宮,廣化七珍,多增寶媛。恣縱其心生勝解者,是人則墮真無真執。吒枳迦羅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八發邪思因,立熾塵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天魔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於命明中分別精麤,疏決真偽,因果相酬,唯求感應,背清淨道。所謂見苦斷集,證滅修道。居滅已休,更不前進,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定性聲聞。諸無聞僧,增上慢者,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九圓精應心,成趣寂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纏空種。

     

    又善男子窮諸行空,已滅生滅,而於寂滅精妙未圓。若於圓融清淨覺明,發研深妙,即立涅槃而不前進,生勝解者,是人則墮定性辟支。諸緣獨倫不迴心者,成其伴侶。迷佛菩提,亡失知見。是名第十圓覺曶心,成湛明果。違遠圓通,背涅槃城,生覺圓明不化圓種。

     

    阿難。如是十種禪那,中塗成狂,因依迷惑,於未足中生滿足證皆是識陰用心交互,故生斯位。眾生頑迷,不自忖量。逢此現前,各以所愛先習迷心,而自休息。將為畢竟所歸寧地。自言滿足無上菩提。大妄語成,外道邪魔所感業終,墮無間獄。聲聞緣覺,不成增進。汝等存心秉如來道。將此法門,於我滅後,傳示末世。普令眾生,覺了斯義。無令見魔自作沈孽保綏哀救,銷息邪緣。令其身心入佛知見。從始成就,不遭歧路。如是法門,先過去世恒沙劫中,微塵如來,乘此心開,得無上道。識陰若盡,則汝現前諸根互用。從互用中,能入菩薩金剛乾慧。圓明精心,於中發化。如淨琉璃,內含寶月。如是乃超十信、十住、十行、十回向、四加行心,菩薩所行金剛十地,等覺圓明,入於如來妙莊嚴海。圓滿菩提,歸無所得。此是過去先佛世尊,奢摩他中,毗婆舍那,覺明分析微細魔事。魔境現前,汝能諳識,心垢洗除,不落邪見。陰魔銷滅。天魔摧碎。大力鬼神,褫魄逃逝。魑魅魍魎,無復出生。直至菩提,無諸少乏。下劣增進,於大涅槃心不迷悶。若諸末世愚鈍眾生,未識禪那,不知說法,樂修三昧,汝恐同邪,一心勸令持我佛頂陀羅尼咒。若未能誦,寫於禪堂,或帶身上,一切諸魔,所不能動。汝當恭欽十方如來,究竟修進最後垂範。

     

    阿難即從座起。聞佛示誨,頂禮欽奉,憶持無失。於大眾中重復白佛。如佛所言五陰相中,五種虛妄為本想心。我等平常,未蒙如來微細開示。又此五陰,為併銷除,為次第盡。如是五重,詣何為界。惟願如來發宣大慈。為此大眾清淨心目。以為末世一切眾生,作將來眼。

     

    佛告阿難。精真妙明本覺圓淨,非留死生及諸塵垢。乃至虛空,皆因妄想之所生起。斯元本覺妙明真精,妄以發生諸器世間。如演若多,迷頭認影。妄元無因。於妄想中立因緣性。迷因緣者,稱為自然。彼虛空性,猶實幻生。因緣自然,皆是眾生妄心計度。

     

    阿難。知妄所起,說妄因緣。若妄元無,說妄因緣元無所有。何況不知,推自然者。是故如來與汝發明,五陰本因,同是妄想。汝體先因父母想生。汝心非想,則不能來想中傳命。如我先言心想醋味,口中涎生。心想登高,足心酸起。懸崖不有。醋物未來。汝體必非虛妄通倫。口水如何因談醋出。是故當知,汝現色身,名為堅固第一妄想。即此所說臨高想心,能令汝形真受酸澀。由因受生,能動色體。汝今現前順益違損,二現驅馳,名為虛明第二妄想。由汝念慮,使汝色身。身非念倫,汝身何因隨念所使。種種取像。心生形取,與念相應。寤即想心。寐為諸夢。則汝想念搖動妄情,名為融通第三妄想。化理不住,運運密移。甲長髮生,氣銷容皺。日夜相代,曾無覺悟。

     

    阿難。此若非汝,云何體遷。如必是真,汝何無覺。則汝諸行念念不停,名為幽隱第四妄想。又汝精明湛不搖處,名恒常者。於身不出見聞覺知。若實精真,不容習妄。何因汝等,曾於昔年睹一奇物。經歷年歲,憶妄俱無,於後忽然覆睹前異,記憶宛然,曾不遺失。則此精了湛不搖中,念念受熏,有何籌算。

     

    阿難當知。此湛非真。如急流水,望如恬靜,流急不見,非是無流。若非想元,寧受妄習。非汝六根互用開合,此之妄想無時得滅。故汝現在見聞覺知中串習幾,則湛了內罔象虛無,第五顛倒微細精想。

     

    阿難。是五受陰,五妄想成。汝今欲知因界淺深。唯色與空,是色邊際。唯觸及離,是受邊際。唯記與妄,是想邊際。唯滅與生,是行邊際。湛入合湛,歸識邊際。此五陰元,重疊生起。生因識有,滅從色除。理則頓悟,乘悟併銷。事非頓除,因次第盡。我已示汝劫波巾結,何所不明,再此詣問。汝應將此妄想根元,心得開通,傳示將來末法之中諸修行者。令識虛妄。深厭自生,知有涅槃,不戀三界。

     

    阿難。若復有人,遍滿十方所有虛空,盈滿七寶。持以奉上微塵諸佛,承事供養,心無虛度。於意云何。是人以此施佛因緣,得福多不。

     

    阿難答言:虛空無盡,珍寶無邊。昔有眾生施佛七錢,捨身猶獲轉輪王位。況復現前虛空既窮,佛土充遍,皆施珍寶。窮劫思議,尚不能及。是福云何更有邊際。

     

    佛告阿難。諸佛如來,語無虛妄。若復有人,身具四重十波羅夷,瞬息即經此方他方阿鼻地獄,乃至窮盡十方無間,靡不經歷。能以一念將此法門,於末劫中開示未學。是人罪障,應念銷滅。變其所受地獄苦因,成安樂國。得福超越前之施人,百倍千倍千萬億倍,如是乃至算數譬喻所不能及。

     

    阿難。若有眾生,能誦此經,能持此咒,如我廣說,窮劫不盡。依我教言,如教行道,直成菩提,無復魔業。佛說此經已。比丘、比丘尼、優婆塞、優婆夷。一切世間天人阿修羅,及諸他方菩薩二乘,聖仙童子,并初發心大力鬼神,皆大歡喜,作禮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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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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